• 您好,欢迎访问湖南成人高考网!  
  • 湖南成人高考网提供湖南各院校成考辅导报名,咨询电话:0731-89903663
城市:
成考系统:
扫一扫 加群咨询
扫一扫 免费咨询
谭老师手机号 158 7330 2666

2017年成考民法学第三章复习指导(2)

2019-01-10 15:44:49   来源:成考民法学    点击: 值班老师+ 咨询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二、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二、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想获取更多关于成考民法学的相关资讯,如成人高考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时间、备考知识、录取查询、相关新闻等,敬请关注湖南成人高考网(www.xueli9.com)或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湖南成考中心”​​​​​​​如有更多疑问也可以直接联系我们招生老师,联系电话:0731-89903663

上一篇:2017年成考民法学第三章复习指导(3)         下一篇:2017年成考民法学第三章复习指导(1)


湖南成人学历提升便捷服务

考试时间:10月26、27日】

成人高考报名系统 成人高考成绩查询入口
距2024全国成人高考 : 仅剩
立即咨询学历专员
湖南成考网
学历咨询专员(谭老师)
(扫一扫咨询)
加入湖南成考公众号
湖南成考网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