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欢迎访问湖南成人高考网!  
  • 湖南成人高考网提供湖南各院校成考辅导报名,咨询电话:0731-89903663
城市:
成考系统:
扫一扫 加群咨询
扫一扫 免费咨询
谭老师手机号 158 7330 2666

2017年成考民法学第三章复习指导(3)

2019-01-10 15:44:14   来源:成考民法学    点击: 值班老师+ 咨询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想获取更多关于成考民法学的相关资讯,如成人高考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时间、备考知识、录取查询、相关新闻等,敬请关注湖南成人高考网(www.xueli9.com)或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湖南成考中心”​​​​​​​如有更多疑问也可以直接联系我们招生老师,联系电话:0731-89903663

上一篇:2017年成考民法学第二章复习指导(1)         下一篇:2017年成考民法学第三章复习指导(2)


湖南成人学历提升便捷服务

考试时间:10月26、27日】

成人高考报名系统 成人高考成绩查询入口
距2024全国成人高考 : 仅剩
立即咨询学历专员
湖南成考网
学历咨询专员(谭老师)
(扫一扫咨询)
加入湖南成考公众号
湖南成考网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