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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考民法学第一章复习指导(1)

2019-01-10 15:41:15   来源:成考民法学    点击: 值班老师+ 咨询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事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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